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企業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 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并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本文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 |
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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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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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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