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該辦法出臺日期為1994年,由原勞動部頒發,受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原勞動部職能范圍是負責城鎮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工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由人事部負責。因此,該辦法適 用于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1998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成立之后,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單位的社會保險職能劃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近年來,特別是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以來,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有擴大的趨勢。目前,多數地區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是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央部屬企業和省屬企業的參保問題正在醞釀當中。有的地區將三資企業以及參加本地養老保險的城鎮、街道企業以及私營企業納入生育保險覆蓋范圍。還有的地區,將自收自支、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機關等也納入了生育保險社會統籌。(本文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 |
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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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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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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